维金携手多家知名银行,为撮合型交易平台提供一站式交易合规解决方案,助力企业解决资金合规、商户信任、税务风险、支付等问题。
维金业财融合解决方案是以维金业财通产品为基础,以金融级别账户体系为根本,对内打通企业各业务、财务系统,对外接入银行、支付机构等通道,实现业财数据联动和交互,进行实时记账和数据分析,实时产生数据报表,同时实现对监管营收资金的按时、保量上缴,监控资金欠款、资金在途,确保营收资金的安全、准确。帮助企业不同业务或岗位的管理层有效洞察和理解运营数据,快速做出业务决策,真正实现企业业财一体化。
维金连锁零售解决方案是基于连锁零售场景,为品牌客户提供的一整套在线化、电子账户、易对账、灵活分账、资金合规的解决方案,用于连锁加盟分账、采购支付、供应链上下游支付、资金划拨的场景,可实现品牌企业资金管理的合规性和账务全面掌控,高效对接和使用,降低非必要支出,助力品牌降本增效,满足业务的快速增长需求。
新能源行业解决方案借助了银行的合规方案来处理资金,所以不存在“二清”问题,也解决了客户资金流转中不必要的税费问题。
维金针对大型企业集团,提供创新的“1+1+N”模式综合服务—— 1,是站在顶层设计角度,提供完整的产业金融战略咨询; 1,是站在底层建设角度,提供坚实可靠的产业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N,是站在联合运营角度,提供基于场景(N个)的金融业务赋能。
物流业是国家经济支撑性产业,2009-2017年,全国社会物流总费用在GDP中的占比由18.1%下降至15.5%,但与发达国家物流费用占GDP约10%的比例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成为政府、物流生态圈企业力争实现的目标。
从行路难,到如今交通的四通八达,我们每时每刻都在见证着城市的快速发展。随着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在各行各业中的普及,交通出行的方式也发生很多改变。
B2B行业正在步入快速发展期。目前,我国主要B2B平台覆盖范围在全国快速拓展,对城市的覆盖深度也在不断地加深。
×
日期:2019-11-18
来源:支付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司法部相关文件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拟对设定相关证明事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见附件1、附件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于2019年11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件、传真等方式反馈意见。
附:关于修改《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等3件规章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一、删除《教育储蓄管理办法》(银发〔2000〕102号文印发)第十四条。
二、删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三、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第十一条第十项修改为“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四、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公布)第十六条修改为“《办法》第十一条第(九)项所称履历材料,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以及学历、技术职称复印件”。
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业务信息移交协议”。
五、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公布)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备付金银行应当对支付指令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转,必要时可以要求支付机构提交确能表明交易真实性的文件材料”。
六、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签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等相关证明文件”。
七、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银发〔2011〕177号)第六条第二款中“服务点申请材料须包括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的,可使用土地使用证、户口簿、村委会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经营证明等替代资料”的表述修改为“服务点申请材料须包括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的,可使用土地使用证、户口簿等替代资料。
八、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三、规范个人银行账户代理事宜”部分“(四)特殊情形的处理”中的第3项修改为“因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的存款人办理挂失、密码重置、销户等业务时,银行可通过与客户约定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也可由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凭合法的委托书、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证明文件(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相关证明效力的文书办理。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黄金及黄金制品
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提供内部黄金业务风险控制制度有关材料”。
将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黄金矿产的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交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件和年度达标检测报告复印件、商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批复文件复印件、银行汇出汇款证明书复印件,境外国家或者地区开采黄金有关证明,企业近3年的纳税记录,申请出口黄金的还应当提交由国务院批准的黄金现货交易所的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