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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金融科技助推产业链金融升级优化?(下)

日期:2024-05-13

来源:企鹅号-中科融金科技有限公司

2、金融科技助推产业链金融升级的路径探索

2.1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改革的路径

第一,增加科技在金融科技监管领域使用深度与广度,对运营企业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清除不符合监管标准科技企业,降低金融科技监管成本;突出金融监管部门服务职能,为金融科技企业提供更多信息服务,通过反馈报告形式,为金融科技企业的运营、上市或者退市选择提供权威建议。第二,监管沙盒重塑金融监管者角色,增强金融监管部门协作能力,由被动监管转向主动监管。第三,在金融科技视域下,金融市场更加复杂,消费者不仅要面对传统金融市场风险,同样还要注重信息数据安全。同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金融科技企业运营合格与否的重要评价指标,切实保证金融科技普惠金融和维护市场活力作用。第四,金融科技监管实践表明,我国现有金融科技监管模式不能有效控制金融科技风险,金融科技监管要根据监管周期和监管目标,采用不用的监管政策,较短的监管周期比较适宜采用协同监管,不仅可以降低监管成本,还可以提高金融创新效率,可为金融科技企业提供更多创新空间。较长的监管周期内比较适宜采用嵌入式监管,从而可以达到防范和规避金融风险,保证金融科技市场稳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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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我国金融科技监管体系建设

金融科技是传统金融内涵的延伸,本质仍是金融。金融科技发展的目的是高效配置金融资源,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援助。因此,金融科技监管应当以弥补金融资源配置不足为监管原则,以预测、识别和解决风险为目标,通过技术驱动引导金融科技高质量发展,最终实现普惠金融。金融科技监管体系要具有自我监管和公共监管两项基本功能,可预测、控制和解决金融科技风险,并具有自我完善、改进和可持续机制。在面对金融科技风险时,金融科技监管体系要具备监管弥补功能,不仅要有风险治理机制,还要有可对错误方案进行修正的机制。而自我监管、公共监管和监管弥补三项监管功能属于宏观规制层面,是通过法律和制度框架实现的。

但金融科技与传统金融不同,技术内涵为金融科技带来了更多不确定性,因此不能仅依靠法律、政策和制度,而是要更多地依靠微观监管方式,切实深入金融科技企业内部,真正实现金融科技监管由规制到监管的思想转换。

2.3构建监管主体和金融机构之间的良好沟通交流机制

建立“吹哨人”制度,加速监管部门和金融创新企业的信息交互频率和速率,及时缓解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监管政策往往滞后于产业发展,大多是在风险产生后才制定解决措施,表明金融科技监管缺乏前瞻性。对此,需为被监管者提供信息反馈渠道,通过沟通交流的方式提升金融科技监管的科学性与精准性。成立金融科技监管独立部门,保证金融科技监管的独立性,但同时要配有相关问责机制。金融监管极易受到政治或其他相关利益集团的阻碍,而这些阻碍会严重影响监管者的监管工作。

结束语

应坚守服务初衷,守住风险底线。尤其是在新冠疫情后的中长期恢复重建过程中,财务公司更应坚守服务实体经济的初衷,更加有效地服务企业集团、服务产业链,进而有效服务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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