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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8-21
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在“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发布《支付业务许可证》初审事项服务指南,指南详细规定了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事项。
去年初,曾有石家庄、西安等地人民银行相继发布关于《支付业务许可证》初审的办事指南,彼时就有声音称,央行或将重启支付牌照审批工作。
此次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支付业务许可证》初审事项服务指南,又恰逢系列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或许是为了给外资申请支付牌照指明道路。
去年3月份,人民银行下发7号令,明确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准入和监管政策。
那么,支付牌照审批真的要重启了吗?
《支付业务许可证》初审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和初审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项目名称:《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发初审
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2.《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 号)第三条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3.2004 年,人民银行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设定并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认了“支付清算组织准入”行政许可项目,明确人民银行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权限。2013 年,遵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建议,该项目名称调整为“《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发”。
2014 年,人民银行确定继续保留该行政许可事项,并报请国务院同意。
四、受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五、决定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2.有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4.有5 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5.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6.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9.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 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人满足《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 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 号)相关规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支付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
3.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存在明显错误、可信性较差;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3.不符合支付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或不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
八、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清单(一式三份):
1.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公司资本情况材料;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6.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7.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8.技术安全检测材料;
9.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10.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11.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12.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九、申请接收
(一)在人民银行网站(www.pbc.gov.cn)下载填写《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信息表》(一式三份,见附表)。
(二)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办公室。目前不支持网络提交。
(三)申请人领取接收单。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申请材料
1.办公室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信息表》,并清点材料数量。
2.清点无误的,办公室向申请人出具接收单,并将收到的全部材料移交本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
(二)出具受理意见
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将相关材料分发科技、反洗钱部门。科技和反洗钱部门向支付结算部门反馈审核情况,由支付结算部门视以下不同情况出具受理意见:
1.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及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向申请人送达《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3.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人民银行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4.对于申请事项属于人民银行职权范围但不属于本级机构受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告知其向有权受理的机构提出申请。
5.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交支付结算部门。
(三)材料审查
科技、反洗钱部门分别审查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支付结算部门审查申请材料的其他内容。
(四)现场核查
经本行行领导批准,支付结算部门组织科技、反洗钱部门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并负责提前告知申请人有关核查事项。现场核查应通过询问工作人员,借阅档案材料、实地调查确认等方式开展。
(五)出具初审意见
在综合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以行发文形成初审意见。
(六)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并归档
支付结算部门将本分支机构形成的支付业务许可初审意见、申请人提交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信息表》和修改完善的申请材料整理成档案材料一式三份。一份材料报送总行,其余两份材料分别在本行办公室和支付结算部门归档。档案材料至少保存5年。
十一、办结时限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在受理之日起20 日内审查完毕。其中,办理过程中的材料增补、检测等,不计入时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申请人不需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交纳费用。
十三、结果送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结果,将《支付业务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十四、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办理部门: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服务一部支付结算处
联系方式:上海浦东陆家嘴东路181号,联系电话:021-58845851、58845816。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12363
(二)信函投诉:上海浦东陆家嘴东路181号,200120
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陆家嘴东路181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1:30,13:30-17:00。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初审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将在官网进行公示,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咨询办理情况。